主旨:短期补习班不得经营非属短期补习教育业务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3年04月18日台教社(一)字第1132400632号函办理。
二、查「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准则」(下称本准则)第38条规定,短期补习班不得经营非属短期补习教育之机构或业务;其设立人或代表人欲经营其他机构或业务,提供相关服务者,其设立、人员及设施,应依各相关设立、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其办理之场地,应与补习班场地明确区隔,合先叙明。
三、有关短期补习班是否提供餐食点心、休憩午睡、指导学生作业、办理户外教学或短期营队活动,请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查本准则第8条第2项规定,短期补习班核准平面图及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应标明教室面积并标示办公室、安全及卫生设备。因此,补习班如有设置烹煮场所、器材/具(冰柜、瓦斯炉、电磁炉、微波炉、大量锅碗瓢盆等)或於班内烹煮食物主动提供餐食点心,即办理非属短期补习教育业务。再者,地方主管教育机关如发现前开物品不符合比例放置短期补习班内,应详究事由并搜集事证,以了解是否有烹煮食物供学生食用之实;违反者,应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25条规定裁处。另,如短期补习班因受家长委托而协助代订餐食点心,应纳入双方签定之补习服务契约书,以保障学生权益。
(二)复依本准则第8条第2项规定,短期补习班班舍空间未核准休憩及午睡寝室场所,故短期补习班不得提供睡袋并安排学生於某一空间休憩。
(三)再者,短期补习班依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之类科进行教学,提供学生志愿增进自我能力。因此,短期补习班於正式课程或课后时间提供学员学习或辅导服务,教材内容应以核准类科为范围,以符学生参加短期补习教育之目的。
(四)末查「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应记载事项之八、上课地点明定补习班应依规定编班於经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课。不得办理与核准类科无关之户外活动,如山域活动(如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动(如游泳、浮潜、玩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