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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3 加強宣導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等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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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夥伴,下午好有關於夥伴們陸續收到研習公文了,在此跟大家說明一下說明三-(七)報名日期,原本是寫即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五)中午12時關閉報名系統但考量郵件寄出,有先後收到公文的時間差,所以才會統一於114年10月01日(三)上午10時開放報名,以達公平性明年的公文,就會明確寫出報名日期及時間了請夥伴們記得報名時間,如果有場次名額滿,歉難增額各位夥伴配合,謝謝大家 https://www.keelung.url.tw/hot_523304.html 1140925 基隆市政府114年度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講習及稽查計畫 報名說明 2025-10-02 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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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鑑於近日本市補習班老師發生多起疑似對學生有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情事,重申為維護本市所轄短期補習班學生學習安全與權益,請貴班務必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等事項,以共同營造友善學習環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下稱補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下稱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辦理。

二、預防措施: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請貴班加強督導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如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並依同法第8條規定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等;對性侵害犯罪防治部分,亦請併同加強宣導。

(二)另為規範教職員工之工作倫理,建議將「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14歲及14歲以下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納入教職員工之工作規則或契約;並請加強宣導前述人員應遵守「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以避免性侵害與性騷擾情事之發生。

(三)請貴班落實巡堂機制,並自行評估加裝監視器,以提供學生安全學習場域及維護學習權益。

三、通報處理:倘貴班知悉「疑似」有旨揭案件肇生,負有責任通報義務,請於時效內,逕至下列2網站進行線上通報事宜:
(一)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補教法第9條第6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基隆市─業者維護區─不適任人員知悉通報區」。

(二)兒少權法第5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或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至「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線上求助/通報」。

(三)有關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請貴班確實辦理;如有疑問建請洽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俾利處理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