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鉴於近日本市补习班老师发生多起疑似对学生有性侵害及性骚扰之情事,重申为维护本市所辖短期补习班学生学习安全与权益,请贵班务必向教职员工加强宣导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等事项,以共同营造友善学习环境,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教育基本法、补习及进修教育法(下称补教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权法)、短期补习班不适任人员认定通报资讯搜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下称查询处理利用办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骚扰防治法办理。
二、预防措施:
(一)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第7条规定,请贵班加强督导以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於知悉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如受雇人或受服务人员人数达10人以上者,应设立申诉管道;如达30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并公开揭示,并依同法第8条规定定期举办或鼓励所属人员参加相关教育训练等;对性侵害犯罪防治部分,亦请并同加强宣导。
(二)另为规范教职员工之工作伦理,建议将「刑法」第227条有关未满14岁及14岁以下未满16岁之男女性交、猥亵罪规定纳入教职员工之工作规则或契约;并请加强宣导前述人员应遵守「性骚扰防治法」第21条:「对於因教育、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者,得加重科处罚锾至二分之一」之规定,以避免性侵害与性骚扰情事之发生。
(三)请贵班落实巡堂机制,并自行评估加装监视器,以提供学生安全学习场域及维护学习权益。
三、通报处理:倘贵班知悉「疑似」有旨揭案件肇生,负有责任通报义务,请於时效内,迳至下列2网站进行线上通报事宜:
(一)查询处理利用办法第7条规定略以:「短期补习班人员於执行业务时,知悉其负责人或教职员工对学生有补教法第9条第6项各款行为之一时,除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通报外,应迳向地方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逾24小时」,至「直辖市及各县市短期补习班资讯管理系统(http://bsb.edu.tw/)―基隆市―业者维护区―不适任人员知悉通报区」。
(二)儿少权法第53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条规定,略以:「执行业务时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或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至「关怀E起来(https://ecare.mohw.gov.tw/)―线上求助/通报」。
(三)有关涉及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同步通报等相关事宜,请贵班确实办理;如有疑问建请洽本府社会处社会工作科,俾利处理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