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转知有关教育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适用,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本府113年06月21日基府教体贰字第1130125777号函办理。
二、我国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续稳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阶、COVID-19调整为第四类法定传染病,且卫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适用进入医疗机构等指定场所应佩戴口罩规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国家整体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惟为维护教职员工生相关权益,仍请贵班配合以下事项:
(一)教职员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传染病,或出现发烧、呼吸道症状时,建议佩戴口罩。
(二)补习班各教室内空间、公共设施,请适时执行清洁消毒,并保持空气流通。
(三)并发症(中重症)者处置原则:
1、请依卫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进行隔离治疗;符合解除隔离治疗条件后,始可入班上课(班)。
2、请补习班依隔离治疗通知书所载日期给予教职员工「公假」,且学生请假期间不列入出缺席纪录;另教师请假期间所遗留课务,由补习班协助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