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请贵班依「短期补习班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实施办 法」落实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并指派1名相 关业务承办人员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时个人资料保护 通识教育训练,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3年05月20日台教社(一)字第1132401690A 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为落实监管非公务机关个人资料处理作业,依个人 资料保护法第27条第2项、第3项及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 则第12条规定,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每年拟定行政检查 计画,以提升对个资保护与管理能力。
三、另检送「辅导业者提升个人资料保护意识及反诈骗宣导计 画」及「辅导业者提升个资保护意识及防护措施计画」, 并请贵班指派1名相关业务承办人员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 小时个人资料保护通识教育训练。
四、承上,本市所辖所有短期补习班请於113年12月31日前专责人员至「台北e大-线上数位课程」完成3小时个人资料保护 通识教育训练,并将研习时数证明迳传至教育处指定电子 邮件信箱(misslee@mail.klcg.gov.tw)备查,另请贵班 务必自行留存研习时数证明,以利后续查核。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3年05月20日台教社(一)字第1132401690A 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为落实监管非公务机关个人资料处理作业,依个人 资料保护法第27条第2项、第3项及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 则第12条规定,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每年拟定行政检查 计画,以提升对个资保护与管理能力。
三、另检送「辅导业者提升个人资料保护意识及反诈骗宣导计 画」及「辅导业者提升个资保护意识及防护措施计画」, 并请贵班指派1名相关业务承办人员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 小时个人资料保护通识教育训练。
四、承上,本市所辖所有短期补习班请於113年12月31日前专责人员至「台北e大-线上数位课程」完成3小时个人资料保护 通识教育训练,并将研习时数证明迳传至教育处指定电子 邮件信箱(misslee@mail.klcg.gov.tw)备查,另请贵班 务必自行留存研习时数证明,以利后续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