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夥伴早安:
再次提醒各位夥伴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短期補習班檢查其設立之條件與程序、樓層與面積、設施、設備與管理、服務人員、課程類科與內容、退費方式與基準、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之保障等本法及自治法規所定應遵行事項之辦理情形,並令其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短期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補習班現場查多年,仍有夥伴要求其教職員工,設立人或班主任不在班內,不能開門讓查核小組入內,這已經違反了前揭規定。如果想知道,補習班查核要看那些文件,請拿出每年的研習手冊,有一個政令宣導的名稱「114年度合格短期補習班現場查核紀錄表」請拿出來看一下煩請各位夥伴配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