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伙伴早安:
再次提醒各位伙伴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9条第5项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短期补习班检查其设立之条件与程序、楼层与面积、设施、设备与管理、服务人员、课程类科与内容、退费方式与基准、班级人数、学生权益之保障等本法及自治法规所定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情形,并令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短期补习班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
补习班现场查多年,仍有伙伴要求其教职员工,设立人或班主任不在班内,不能开门让查核小组入内,这已经违反了前揭规定。如果想知道,补习班查核要看那些文件,请拿出每年的研习手册,有一个政令宣导的名称「114年度合格短期补习班现场查核纪录表」请拿出来看一下烦请各位伙伴配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