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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5 有关短期补习班招收2岁至6岁幼儿采「全日班」型态经营之适法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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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关短期补习班招收2岁至6岁幼儿采「全日班」型态经营之适法性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5年4月14日台教社(一)字第1150032282号函办理。

二、按「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3条规定,短期补习教育以志愿增进生活知能为目的;次按「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第8条规定,短期补习班(以下简称补习班)应依核准类科进行教学;同准则第38条明定,补习班不得经营非属短期补习教育之机构或业务。

三、教育部前以114年3月6日台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号令核释本准则第38条规定:「一、短期补习班不得设置烹煮场所或於班内烹煮食物主动提供餐食点心。...二、短期补习班班舍不得设置寝室空间或提供睡袋安排学生於某一空间休憩。」复依教育部114年6月6日台教社(一)字第1140048174号函释意旨,补习班与儿童课后照顾中心性质有别,补习班不得经营非属短期补习教育之行为,应依其核准类科及修业期限施以教学。

四、针对补习班招收2岁至6岁幼儿开设「全日班」,该部说明如下:

(一)考量2岁至6岁幼儿正值身心发展之关键期,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第31条保障儿童享有休息、休闲及符合其年龄游戏之基本权利。幼儿实不宜於以文理或技艺为导向之补习班进行过长时间之全日补习,应重视幼儿健康成长所需之休息时间,以符儿童最佳利益。

(二)补习班之核心业务系为短期补习教育,地方主管机关於受理业者立案申请时,应就业者提具之课程内容及进度表、科目表、每期修业期间、每期每周上课时数及教材大纲审慎审核,防堵业者假借补习名义,实质上却提供大量未见类科教学进度之照顾、供餐或睡眠休憩安排,恐有违补习教育之目的及前开该部114年3月6日函释之意旨,有违反「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之虞。

五、综上,为积极维护幼儿身心健康与受教权益,请本府将於审核补习班立案申请及执行稽查时,确实掌握前揭原则,并本於实际个案状况认事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