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短期補習班招收2歲至6歲幼兒採「全日班」型態經營之適法性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50032282號函辦理。
二、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3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以志願增進生活知能為目的;次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8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應依核准類科進行教學;同準則第38條明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
三、教育部前以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核釋本準則第38條規定:「一、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二、短期補習班班舍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復依教育部114年6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48174號函釋意旨,補習班與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性質有別,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行為,應依其核准類科及修業期限施以教學。
四、針對補習班招收2歲至6歲幼兒開設「全日班」,該部說明如下:
(一)考量2歲至6歲幼兒正值身心發展之關鍵期,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1條保障兒童享有休息、休閒及符合其年齡遊戲之基本權利。幼兒實不宜於以文理或技藝為導向之補習班進行過長時間之全日補習,應重視幼兒健康成長所需之休息時間,以符兒童最佳利益。
(二)補習班之核心業務係為短期補習教育,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業者立案申請時,應就業者提具之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審慎審核,防堵業者假借補習名義,實質上卻提供大量未見類科教學進度之照顧、供餐或睡眠休憩安排,恐有違補習教育之目的及前開該部114年3月6日函釋之意旨,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虞。
五、綜上,為積極維護幼兒身心健康與受教權益,請本府將於審核補習班立案申請及執行稽查時,確實掌握前揭原則,並本於實際個案狀況認事用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50032282號函辦理。
二、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3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以志願增進生活知能為目的;次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8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應依核准類科進行教學;同準則第38條明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
三、教育部前以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核釋本準則第38條規定:「一、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二、短期補習班班舍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復依教育部114年6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48174號函釋意旨,補習班與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性質有別,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行為,應依其核准類科及修業期限施以教學。
四、針對補習班招收2歲至6歲幼兒開設「全日班」,該部說明如下:
(一)考量2歲至6歲幼兒正值身心發展之關鍵期,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1條保障兒童享有休息、休閒及符合其年齡遊戲之基本權利。幼兒實不宜於以文理或技藝為導向之補習班進行過長時間之全日補習,應重視幼兒健康成長所需之休息時間,以符兒童最佳利益。
(二)補習班之核心業務係為短期補習教育,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業者立案申請時,應就業者提具之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審慎審核,防堵業者假借補習名義,實質上卻提供大量未見類科教學進度之照顧、供餐或睡眠休憩安排,恐有違補習教育之目的及前開該部114年3月6日函釋之意旨,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虞。
五、綜上,為積極維護幼兒身心健康與受教權益,請本府將於審核補習班立案申請及執行稽查時,確實掌握前揭原則,並本於實際個案狀況認事用法。